名複: democracies
民主(古希臘語:δημοκρᾰτῐ́ᾱ,羅馬化:dēmokratíā),又稱民主制、民主主義,舊譯為德謨克拉西,原意指人民的統治,δῆμος為人民,κρᾰτῐ́ᾱ意為統治),是一種政體,其中人民擁有平等參與公共政策的參與權。當中的「人民」包含哪些人及如何分權,是民主發展和憲法的核心議題。民主的基石包括集會及言論自由、通訊自由、平等、公民權、選舉權、生命權。民主是一種普遍公認之理想,提供保護和有效實現人權之環境。其古代本義「人民的統治」,即「主權在民」,是一種國家制度,國家權力由公民直接或間接行使。從其字面上來看,代表著主權在民,即「公民做主」。民主用於國家形式,即成為一種國家制度。拉里·戴蒙德指出,現代民主包括四個關鍵要素:(1)透過自由和公正的選舉產生政府;(2)作為公民積極參與政治和公民生活;(3)保護所有公民的人權;(4)法律和程序平等地適用於所有公民。
自由民主制是民主制度的原則,當中社會大多數人的意志會以代議形式體現出來,與此同時他們的意願會受到一定限制,以保障少數人的權益不受到侵犯。該些限制大多以保障個人權利為目的,例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民主是一套處理持份者衝突的制度。處理結果會因持份者的行為而異,但不會存有完全控制結果或將來會發生什麼的單一勢力。民主所產生的結果必然是不確定的。民主使得各方勢力認清自身的利益所在,並把權力從一群人下放至一系列規則上。
相對極權統治、獨裁統治或寡頭政治,民主有時被稱為「多數的統治」。與「專制」相對立。而公民仍只是全民中限定的一部分,低齡者、婦女、奴隸等非自由人都曾或正被限制參與民主的權利。狹義的民主一詞經常被使用於描述國家的政治,民主的原則也適用於其他有著統治行為存在的領域。平常所說的民主作風、民主原則、言論自由等民主權利,都從民主之含義派生而來。廣義的民主應該是公民在法律下的地位相同,即在一個完整的民主的社會裡公民對社會負有相應的責任與義務,建立起社會的法律法規以及對政權控制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等等。民主不僅指政體,首先指國體。民主有通過直接或代議方式執行。在直接民主中,公民作為一個整體組成一個管理機構,並直接就每個問題投票;在代議制民主中,公民從他們中間選出代表,這些代表聚集在一起組成一個理事機構,例如立法機關;憲政民主屬於代議制民主,多數人的權力在代議制民主的框架內行使,但憲法限制多數人並保護少數人,通常是通過所有個人權利的享受。無論直接民主或代議民主,就每個問題投票或選出代表的過程中,通常僅對參與的公民有年齡限制,並未要求公民對問題有深刻全面的理解或對候選代表有深入完整的了解。平常所説的民主作風、民主原則、言論自由等民主權利,都從民主之含義派生而來。價值體現在《世界人權宣言》中,並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闡明為實質民主奠定基礎之一系列政治權利和公民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