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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

解釋

《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于1948年12月10日通過(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的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

由於該文件是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並非強制的國際公約,但是它為之後的兩份具有強制性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做了鋪墊。許多學者、律師和法庭判決書依然經常引述《世界人權宣言》中的一些條款來佐證自己的立場。一些國際法律師認為《世界人權宣言》是一部習慣法,但是對於這一點學界還沒有共識。

《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五條是最有爭議的(「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該條沒有直接禁止死刑,但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迄今在部分國家(包括中國大陸、新加坡、臺灣、美國的某些州),死刑依然是一種刑罰。

《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學專家約翰·漢弗萊是主要起草人。其他的參与者還包括了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Roosevelt)的遺孀埃莉諾·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夏爾·馬利克、吳德耀、張彭春和勒內·卡森等人。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另有2國代表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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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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